宝利国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0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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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发展活力,薪酬水平遵循市场化导向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长远利益及公司规模相适配原则;
 (三)薪酬水平与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惩对等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
准与方案,审查其履职情况并开展年度考核,评估是否发起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程
序,监督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并予以披露。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评价董事个人履职、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充分披
露。
 第七条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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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董事会秘书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负责具体落地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薪酬按任职类型差异化设定: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其依法履行职
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兼任具体职务的,按所属岗位、具体职务及当年
绩效考核情况领取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
成和绩效考核按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执行;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
不领取董事薪酬,其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收入等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结合行业和地区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等确定;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挂钩,根据考核结果核定;
 (三)其他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根据
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奖励等,具体方案(如有)由公司另行制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待遇,补贴等其他
福利(如有)按公司统一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设置经营奖励或其他专项奖励,且奖励适
用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绩效考
核办法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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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
工资总额为参考,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
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其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经济效益为出发点,结合公司年度经
营计划、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目标开展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年度薪
酬分配;同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同行业薪酬水平、社会通胀水平及个人岗位调
整等情况,对薪酬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
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稳步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收入,相关个人
所得税由公司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
 第十六条 在公司兼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
支付;年度绩效薪酬的一定比例在当年度预发,并保留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于次
年在年度绩效评价和年度报告披露后进行结算支付。年度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开展,最终确定年度绩效薪酬,并对已发绩效
薪酬进行多退少补。
            第五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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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二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公司经营状况变化而相应调
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的依据包括:
 (一)与公司可对标的市场薪酬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薪酬数
据等汇总分析确定;
 (二)社会通胀水平,保障薪酬实际购买力基本稳定;
 (三)公司盈利状况及个人业绩表现;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情况;
 (五)个人岗位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前述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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