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意电影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儒意电影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维护本公司、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
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与登记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第十一条 需要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各相关部门及信息披露负责人
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一)并将相关资料提交
至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妥善保存
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三条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十七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
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
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
不良影响的,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
理或者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儒意电影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
附件 1
儒意电影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暂缓或豁免信息类型
□暂缓信息披露 □豁免信息披露
的方式
暂缓信息披露的期限
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的文件类型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的信息类型 □年度报告中信息 □其他
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
的内容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
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属于国家秘密或
商业秘密的理由
申请暂缓/豁免披露
的理由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本页无正文,为儒意电影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
登记表签字页)
申请部门领导:
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