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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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
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对象
(一)董事: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及
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公
司行业地位、市场薪酬水平,保持公司薪酬水平具有竞争力;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
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绩效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定与考
核的指导及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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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本制度第八条执行。未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照公司
薪酬制度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每年度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津贴,具体标准以公司股东会决议为准。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管理范围、目标责任、重
要性水平及市场薪酬行情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及分管工作目标
等完成情况综合考核后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对于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等与公司中长期经营业绩挂钩的激励方式。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
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公司对属于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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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或对
公司发展可能产生重大贡献的事项,设置特殊贡献奖励方案,作为对相关任职
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
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
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应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和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及补偿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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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根据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胀
水平、公司盈利状况、个人业绩表现、组织结构调整、岗位变动为依据进行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