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责权利相匹配的
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薪酬管理的
总体原则、决策机制、组成架构和考核调整等。具体适用人员范围按
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除遵循本制度外,
还需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规定。
(二)公司其他人员的薪酬管理,依照公司内部专项制度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
确保薪酬管理合规有序。
(二)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体系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匹配,支撑公
司经营目标实现。
(三)公平公正原则。薪酬分配兼顾岗位价值、绩效表现及员工
贡献,保障内部公平与外部竞争力。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四)激励约束原则。强化薪酬与绩效的联动,实现激励先进、
约束落后的效果。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总额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薪
酬支出的合理性与可持续性。
(六)岗位匹配原则。以公司岗位体系为基础,薪酬标准与岗位
层级、岗位序列、岗位职责及价值直接挂钩,实现以岗定薪、岗变薪
变。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及分配
第四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
给全体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津贴补贴及
福利等。
第五条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
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
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
资总额。
第六条 公司工资总额确定以及工资分配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
战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
酬分配,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
高技能人才倾斜,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工资总额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九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
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
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条 除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公司内部董事(含职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应在公司岗位体系内,依据岗位
序列、岗位层级、岗位职责及岗位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薪酬标准,确
保薪酬发放与岗位体系密切关联。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
决定,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
公司承担。
(二)公司外部董事(未担任其他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
取薪酬。
(三)公司内部董事(担任其他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在
公司的管理职务标准领取薪酬,不另外领取董事薪酬。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对应层级、职位价值、个人责任与能力、
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固定发放。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二)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考核期内公
司经营效益情况和个人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
不低于年度薪酬总水平的 50%。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员工的组织绩效考核由人力
资源部组织各部门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兑现。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应当根据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
按照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以量化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
明确各级别考核权重及上下限,确保考核的客观性与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
定比例的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
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实际和变化,薪酬可作相应调整,
调整依据如下: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市场通货膨胀水平;
(三)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四)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五)岗位序列、岗位层级、岗位变更及岗位价值变化。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止付及追索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度平均发放。
第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
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其薪酬发
放依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员工薪酬相关的个人所
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
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二十二条 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
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收入,并对
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最终决定启动止付追索程序的,由公司人力资
源部、财务部负责具体止付追索事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
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罚的;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本制度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