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锐国际: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0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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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北京
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
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
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
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
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
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的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
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
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
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衍生品交易
的,应当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
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
程序。
  股东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授权董事会就董事会权限以上的重大投资及其
处置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
受限方式);
  (二) 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低于本制度前条规定的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公司总
经理决定。
  第十二条 若某一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
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标准的适用:
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行为,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八至十一条的规定;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
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八至十一条的规定;
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八至十一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八至十一条的规定;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八至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
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部为公司长期投资的牵头部门及日常事务管理部门,主
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二) 对拟投资项目的真实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三) 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
专门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 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批
准;
  (五) 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谈判、报批、交割等事宜;
  (六) 及时掌握长期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
董事会汇报;
  (七) 保管公司长期投资的所有档案;
  (八) 与长期投资相关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部为公司短期投资的牵头部门及对日常事务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二) 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
专门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三) 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批
准;
  (四) 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报批、交割等事宜;
  (五) 及时掌握短期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
总经理汇报;
  (六) 保管公司短期投资的所有档案;
  (七) 与短期投资相关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交割时,由公司投资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部
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公司
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
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
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对外投资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
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处置对外投资:
  (一) 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且股东会决定
不再延期的;
  (二) 对外投资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三) 对外投资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或没有市场前景的;
  (四) 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的;
  (五) 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公司无法继续执行对外投资的;
  (六) 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部应向总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进
展和投资效益等情况,如出现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应查明原因,研究相
关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    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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