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
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或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
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三)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保证所
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
式来获得信息;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八)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
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
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
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十)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十一)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
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事件和方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
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该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
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三)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
(一)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1)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2)应当披露的交易;
(3)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4)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
(二)本条第(一)款第(2)项所称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三)本条第(一)款第(3)项所称关联交易的界定、具体披露标准及程
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及《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七)公司应披露的募集资金管理事项按照《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公司发生其他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标准
的,应及时披露。
(九)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十)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十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五)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十四)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十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十六)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书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
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部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得知重大事件时,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由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会同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部编制临时报告相关内容;
(三)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通报,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对于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方可披露;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经董事会秘书
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除上款外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供的材
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
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
受媒体采访、股东会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
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应遵循《广西天山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编写信息披露文稿,或审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的信息披露文稿;
(二)董事会秘书将审核后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报董事长审核批准;
(三)董事长审核通过后,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四)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根据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需要披露事项时,应立即报告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拟定是
否需要披露的初步意见,报董事长审订,同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四)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起草、编制公
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是其所负
责部门和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部报告信息,并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
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
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董事在
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二)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
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
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董事会调查、核
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
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四)公司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
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证券部或者
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
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临时报告事项时,应
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
相关公告事宜。
相关资料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
售、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
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
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
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
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
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信息保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三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重大事件没有公告前,
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告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
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
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根据《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
幕信息及知情人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
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
三人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执行总经理、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章 档案保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一条 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对相关监管部门的正式行文,由董事会
秘书予以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三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公司
证券部负责提供。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
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
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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