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部制度,落实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机制,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提
高自治自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或
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子公司和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
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
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利
与责任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导致公司年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差错。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
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要求逐项如
实更正、补充或修正,并及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问责措施。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
计差错的更正和披露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执行,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
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
原因,进行责任初步认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作出最终处理决
定,督促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在执行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事项时,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或董事涉嫌存在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该工作人员或董事应回避。
第十三条 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法律的,
公司保留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以根据
公司相关处罚制度给予处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五条 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
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
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罚:
(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