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规范
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广东省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分工等做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赋予的职权。总经理的工
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
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
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
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五) 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核心价值观、终
极目标、企业文化等具有高度认同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
未届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和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
动合同执行。
第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经理层负责“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总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协调、检查和督
促各部门、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七)薪酬福利制度的拟定和修改,奖金分配、清算方
案;
(八)公司年度工资总额分配、清算方案;
(九)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研究提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重组、
兼并、解散、清算、破产等事项的方案;
(十一)研究提出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者其他证券的方案;
(十二)研究提出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
担保方案;
(十三)拟订公司对外捐赠及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出租、
出借方案;
(十四)签署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事项涉及的相关法律文
书;
(十五)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
理会议;
(十六) 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投资事宜和
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经济合
同;
(十七)经董事会授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不超过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
交易;
(十八) 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 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
部门的工作。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
关的业务文件;
(二) 总经理不在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
经理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
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
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
物资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的近亲属,总经理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总经理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
(一)公司视实际情况设置秘书处。秘书处主要负责处
理总经理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公司各个部门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三) 公司各个分支机构向总经理汇报工作。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
经理召集和主持,或由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召集或主持。总
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
以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提交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
应形成完整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决定
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总
经理办公会议,必要时可以扩大到公司本部有关部室负责人
参加,也可通知有关分支机构负责人参加,总经理根据需要
可指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纪
要,由总经理签署后下发执行。
第六章 经理的聘任与解聘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可实行年薪制,报酬由董事会决定。若董事兼任上述职务,
其报酬由股东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
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公司经营业务、个人业绩匹
配,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可持续发展协调。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解聘事由如下:
(一) 董事会决议解聘;
(二) 总经理主动辞职并经董事会确认。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就公司经
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
亏情况等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
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前的董事会上,总经理应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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