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制定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创新业务孵化工作质量,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公司
创新业务孵化执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新业务孵化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云南
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新业务孵化执行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以
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执委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是执委会的组成及会议议事的行为准则,适用于全体执委会
委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执委会由 3-7 名委员组成,具体在任委员数量由董事会根据实际需
要确定,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执委会委员均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审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任命。
第五条 担任执行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现为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全职正式员工或顾问,且具有 5 年以上担任
公司或同行业大型企业管理层的工作经验;
(二)具备履行创新业务孵化工作职责且 8 年以上行业、财会专业知识和
经验。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符合本条前款条件的情
况下,可以优先作为执委会委员候选人。
如特殊人才或战略引进人员未完全满足前款第(一)(二)项关于行业经
验年限的要求,但其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或对公司发展具有重大战略价值,可
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执委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执委会会议。
第七条 执委会每届任期为三年,执委会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经
董事长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终止执委会委员职务。
依据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聘任的现任委员,若不再担任公司主要管理
职务的,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执委会下设孵化管理小组,辅助执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执委会负责制定参与对象参与投资各创新业务子公司的具体实施方
案、负责创新业务孵化的日常管理及监督具体实施方案的执行,具体包括:
(一)制定参与对象参与投资各创新业务子公司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方案、管理方案及退出方案;
(二)审议批准参与对象参与投资各创新业务子公司具体实施方案的变更
与终止;
(三)考核评估参与对象参与投资各创新业务子公司具体实施方案的执行
结果;
(四)决定参与投资各创新业务子公司的参与对象名单,包括但不限于参
与对象姓名、投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缴付时限;
(五)审查持股平台的设立方案、协议、制度,提出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
伙人人选的建议;
(六)负责员工离职、辞退、工伤、宣告失踪、死亡、继承、退休等特殊
情况下员工所持创新业务子公司股权或权益的处置;
(七)聘请中介机构(会计师、律师、评估师、财务顾问等)参与创新业
务孵化的筹划与管理;
(八)负责各持股平台日常管理与监督,包括办理设立、变更、注销手续、
文档管理等;
(九)发起提议创新业务子公司的独立上市;
(十)其他《管理办法》规定由执委会审批或董事会授权管理的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十条 执委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专题会,每 12 个月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
可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执委会专题会议:
(一)执委会主席提出时;
(二)过半数的在任执委会委员提议时;
(三)有创业孵化业务或突发性事件必须立即决定时。
第十二条 执委会会议应至少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在任委员,经全
体在任委员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提前三日发出通知。
第十三条 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当执委会主席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执委会主席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在任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履行
执委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四条 执委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内外
部专家、咨询机构人员等列席执委会会议。
第十五条 执委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在任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
决议须经全体在任委员过半数通过,执委会主席具有一票否决权。
执委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执委会委
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执委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也可以采
用通讯方式召开并通过通讯方式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执委会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执委会会议,对所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无法亲自出席执委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出
席,但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执委会会议应当出具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完整、真实、准确。
出席会议的执委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纪要应作为公司
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以作为日后考核和责任承担的重要
依据。
第十九条 孵化管理小组负责做好执委会会前、会中及会后的相关工作,
包括会前通知发布、议案收集,会中组织汇报、会议记录,会后决议事项执行
进度跟踪等日常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执委会委员及参与或知悉会议内容的相关人员,均应当严格遵
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会议重大
信息,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对于执委会审议议案,需要报经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事项相关责任部门或
责任人应及时将议案材料及所需补充材料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随附
执委会相关会议文件,以便安排董事会审议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未特别说明,本细则中的相关名词含义与《管理办法》相
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本细则
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之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