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李 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
人作为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泰妮”)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 2025 年任职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充分行使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赋予的职权,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发挥专业特长,谨慎勤勉、独立公正地履
行职责。通过审阅文件、与管理层交流等形式主动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及运作情况;
通过按时参加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
议案提前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从行业发展、财务、法律等多角度对公司的发展
战略、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内控建设、管理运营、风险管控等方面
提出专业性意见和合理建议;独立、客观、审慎地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为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期限的规定,辞
去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并辞去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担任的所有职务。辞职
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现将本人 2025 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
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人李宁,1962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法学专业硕士学
历,专职律师。曾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云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及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现任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高级
合伙人、主任律师,昆明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兼职副主席,昆明中北交通旅游(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云南滇中新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云南建
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报告期内曾担任贝泰妮第二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自任职公司独立董事以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事项未发生变化,
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
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会、董事会情况
事会会议,认真审议了董事会会议共 25 项议案,未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均履
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审批程序,会议作出的决议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以客观、谨慎的态度审议议案,审慎行使表决权,对
任职期间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
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如下:
董事 本报告期 现场出 以通讯方 委托出 缺席董 是否连续两次 出席股
姓名 应参加董 席董事 式出席董 席董事 事会次 未亲自参加董 东大会
事会次数 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数 事会会议 次数
李宁 2 0 2 0 0 否 1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会议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
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审计委员会 2 次会议,审议通
过 14 项议案,听取内部审计工作相关报告,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公
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详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对公
司各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利润分配预案、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专项讨论、审议,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
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维护内外部审计的独立性。
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严格按照《公
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相
关职责。报告期内,提名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议,本人出席了会议,并对《关于
提名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的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被提名
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等进行认真审
核后,形成书面决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相
关职责。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 1 次会议,本人出席会议。会议对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的薪酬事项进行专项讨论、审议,形
成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求,密切关注公司规范运作、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利润分配、关联交易等重大
事项,加强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资料,会
议前充分沟通、认真审核,会议中独立、审慎行使表决权。在此基础上,本人通
过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客观、审慎地对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重要事项
进行专门审议,履行监督职能。
会议日期 会议届次 会议审议议案的情况
月 21 日 会 独 立 董 事 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专 门 会 议 第 2.《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
三次会议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三)行使特别职权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相关特
别职权。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根据公
司实际情况,审阅内部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
案等事项,并听取了内部审计机构的汇报,就审计计划的开展、工作落实,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进行了交流,全面了解了公司 2025 年度任期内开展
的审计、内控工作,就公司财务管理提出进一步改善、提升的相关建议,同时结
合自身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与审计机构就关注重点和发现问题进行了充分沟
通。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本人利用参加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计沟通会等会议的时间,对公司进行
实地考察、调研,听取管理层对公司经营状况及规范运作方面的相关汇报,深入
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了
解公司财务管理、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了解公司的经营和法
人治理情况,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未发生重大缺陷。
此外,本人通过现场办公、调研、电话、邮件、短信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畅通交流,就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深入全面了
解,实时掌握公司的最新情况。2025 年度,本人现场工作时间已达任职期间的
要求。
(七)参加培训的情况
本人坚持不断完善、自我提高的学习态度,积极熟悉行业变化趋势,更新专
业领域知识,对法规更新和政策动态做到与时俱进,并积极参加监管机构和公司
组织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和专项学习,为保障公司科学决策打下坚实基础。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
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披露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
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 年一季度报告》,
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
情况。公司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的要求,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
审议,该报告完整、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
况,公司已经建立起一套相对完整且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充分考虑了行
业特点和公司多年的管理经验、从公司层面到各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较为系统
的内部控制及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
(三)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
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了审查,认为:在 2025 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报告期
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有关文件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本人作为审计委员
会委员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诚信状况、独立性进行了核查,同意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对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及披露情况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 GUO ZHENYU(郭振宇)先生、高绍阳先生、马
骁先生、周薇女士、KEVIN GUO 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姚荣辉女士、刘胡乐先生、和国忠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之日止。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了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有关文
件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参与了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的核查并
认为,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的审议、
表决程序及披露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请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请吴小静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止。有关文件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资格进行核查,认
为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审议、表决程序及披露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其中《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有关
文件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本人认为公司 2025 年度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所处的行业以及地区的薪酬水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现金分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方案为:以公司现有
总股本扣除已回购股份 2,307,118 股后的 421,292,882 股为分配股份基数,向全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6.00 元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人 民 币
司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0.25%。本人认为公司的利润分配
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
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
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因 24 名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标,同意作废 225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含
上述 24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第二个归属期不得归属的 125.25 万股限制
性股票。相关议案审议和披露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年度工作总体评价
董事的职责,促进了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并为公司决策和风险防
范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维护了广大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
董事述职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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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