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科净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除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另有规定外,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
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的相关情况,
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
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期间出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相关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
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应与继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印章、证照、未完成工作事项等;对未了
结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
节点及后续处理建议,协助完成工作过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
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
诺、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应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公
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
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并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公司应按照相关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及时披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
行及进展情况,确保股东及投资者的知情权。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
反承诺情形,公司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后的股份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二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
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存在冲突的,则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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