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高科: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雁清)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01: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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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科”)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本人履职尽责,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积极出席相关会议,
审议董事会及股东会各项议案,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监
督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及专业背景
  本人徐雁清,1959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华东政法大学
本科、苏州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一级律师。1985 年 7 月至 1988 年 3 月,任无
锡市法律顾问处实习律师、专职律师;1989 年 3 月至 1995 年 5 月,任无锡市对
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1995 年 5 月至 2002 年 1 月,任江苏英特律师
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二级)律师;2002 年 1 月至 2021 年 3 月,任江苏英特
             (一级)律师;2021 年 3 月至今,任江苏恒念律
东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师事务所合伙管理委员会主任、合伙人,专职律师。曾任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无锡市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外部独立监事、无锡仲裁委员会仲
裁员。2023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
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
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参加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股东会,持续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
出决策所需的资料,本着慎重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对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
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等程序均予以确认,认为其合法有效。对于董事会所提出的各
项议案和其他重要事项,本人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
对和弃权的情形。同时,本人积极参与公司股东会,与参会股东就公司事务进行
沟通与交流,积极倾听并重视投资者的意见与建议,以维护公司治理的透明度与
健康发展。具体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召开   应出席   现场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董事会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次数    次数      未出席董事会
         出席股东会次数                        4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2025
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
会委员,积极参加相关会议,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规范公司运作。报告期内,本
人共计参加提名委员会 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2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 4
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本人按照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分别就公
司定期报告、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董事及高管薪酬方案、限制性股票预留授
予部分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解
除限售、选举非独立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事项进行审议,达成意见后
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参与审议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
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事项,并积极提出
建议,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公司 2025 年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认真审阅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就董事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未
发生独立董事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特别职权的情况。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 2025 年年度报告编制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会同审计委员会委
员,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具体包括:年审工作计划、年审工作进
展、重点审计事项、初步审计意见等。通过及时沟通、交换意见,确保审计的独
立性以及审计工作的如期完成。同时,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以及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非常重视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始终重视保护股东尤其
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合法权益。本人积极参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工作,关注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促使公司透明度提升,同时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参加证监局、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培训,提高履职能力,切实加
强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
  (七)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参与现场工作 19 天,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及其他
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经营
信息,密切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同时,不定期实地到公司及子公司参观走访,
了解生产经营情况。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日常保持与公司董
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沟通联系,听取管理层对于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
的汇报,及时获悉公司经营中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5 年度根据规定应当披露的关联
交易事项,通过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方式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报告期
内,公司共召开两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交易事项。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基于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遵循公平互利原则,内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编制并披露了《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4 年年度报告》
                              《2025 年半年度报告》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本人对公司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等进行重点关注和监督,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公司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审议披露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本人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公
司自身发展需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
供保证。通过不断提升内部控制建设水平,确保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
  (三)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
会议,并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四)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报告期内,按照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对拟选举的非独立董事、拟聘任的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本人对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审议的议案均投票同意。相关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董事、高管薪酬方案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了审核。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薪酬方案科
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情况。
  (六)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提
交董事会审议。本人认为前述事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审议和决策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
参与公司各项事务,充分发挥专业专长,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
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展望 2026 年度,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
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增强董事会的透明度,积极有效
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更
多建议,更好的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作用,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徐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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