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
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包括非独
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
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
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
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
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考核标准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和
其他福利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基本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各类补贴津贴等;绩效薪酬包括
岗位绩效、预支绩效、年终绩效等。其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独立董事的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
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不参与公
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基本薪酬由公
司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情
况和个人履职情况挂钩;未在公司内部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
事津贴,亦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考核。
(三)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由公司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
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个人履职情况挂钩。
第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以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
励。
第八条 其他福利系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
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发放的员工
福利等。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九条 在公司内部担任管理职务的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月发
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
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度统一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
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中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如有)及住房公积金(如有)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
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