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灵信息: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0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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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
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与行业市场化竞争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权责利对等以及收入和业绩相挂
钩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
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
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
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资行政中心、财商中心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第八条执行。
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公司对独立董事每年发放津贴 6 万元(含税),具体金额公司可
以根据股东会授权,结合公司所处行业或地区独董津贴的实际情况等
进行确定或相应调整。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
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任职资格能力等级确定,每月发放;
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
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
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
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
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
  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
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四)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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