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科股份: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01: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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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
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包括由非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担任的外部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员
工担任的内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对相关董事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个人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发放及调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如下:
  (一)内部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按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和津贴;同时兼任非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
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和津贴。
  (二)外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报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税前年薪、专项奖励构成,税
前年薪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绩效三部分。
固定的基本报酬,不与考核结果挂钩,按月发放。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业绩考核结果及任期内的年度考核结果予
以兑现。
  (四)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拟定,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津贴为
税前金额,按月发放。履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依据公司规模、经
营情况、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薪酬为税前收入,依法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薪酬体系可随公司经营情况、发展战略等因素调整,
调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按程序审批。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条 本章绩效考核适用于公司内部董事(不含职工代表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按照本章第十六条
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年度与任期相结合的绩效考核制度。绩
效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成效,确定其薪酬
发放及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年度绩效考核以年为周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
绩效年薪挂钩。董事、总裁的年度绩效考核以企业年度考核结果
为主要依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由企业年度考核
与个人业绩考核构成。
  第十三条 任期绩效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责任期,考核结果与
任期绩效挂钩。任期绩效考核由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及任期内年度
考核结果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或任期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的,对应绩效年薪或任期绩效为零。考核结果作为职务任免的重
要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及任期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及薪酬兑现方
案按程序报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止付与追索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
追索扣回已发放的相关薪酬。
  第十八条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被监管公开谴责或处
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等情形,董事会有权决定减少、
暂停或终止发放其薪酬。
  第十九条 止付与追索程序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启动,经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追索扣回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退休的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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