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龚菊明)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独立董事的各项权利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
会议,认真审阅董事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积极参与公司治
理,对公司经营和发展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龚菊明,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学硕士,中
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学副教授。1983年8月至1988年10月任苏州大学商学院助教,
大学商学院副教授。曾担任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宝
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昀冢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
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
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等相关会议。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必要时
与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层进行预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
出意见建议等;会中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履行职责,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
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加董事会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次数 次数
龚菊明 14 14 0 0 3
公司召集召开的董事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
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
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
审核,本人对相关议案做了细致的审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议《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对相关议案做了细致的审查,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审议《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人对相关议案做了细致的审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2025年度共主持召开了10次审计委员会会
议,没有委托或缺席的情况,严格按照《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展各项工作,
重点对公司各报告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续聘2025
年度审计机构、2024年度审计计划、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日常关联交易、对全资
子公司增资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充分行使了表决权,对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发挥了审核与监督作用。同时,督促年度审计机构按照审计计划完成2024年度审
计工作,确保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时、完整披露。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共参加了 6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没有委托或缺席的情况,严格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开展
相关工作,对 2025 年度董事、高管人员薪酬情况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进行了审议,并充分行使了表决权,对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提名委员会未召开会议。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年度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年度审计机构进行沟通,认真履
行相关职责。与年度审计机构就公司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内控控制等方面进行
探讨和交流,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助推内部审计
部门及年度审计机构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同时,持续加强
与年度审计机构的沟通,就关键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审计工具和方法论等重点
关注事项进行讨论,提示年度审计机构加强与审计委员会的沟通。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他时间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工作的时间累计达 19 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行使职权,不存在拒绝、阻碍
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等情况。通过和公司管理层谈话、查
阅档案材料等方式,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密切联系,关注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以及外部经济
环境变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对公司的内控、发展战略等提
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和执行、董事会决
议的执行、财务管理工作、关联交易、担保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并积极提出改
善建议;同时,对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促进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2025年度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规范运作,诚实守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完善,财务管理稳健健康,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的情形。
任期内,公司共披露了121份公告。本人与独立董事王明娣女士积极监督公
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对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公
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完成了2025年度的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
障了社会公众股东的知情权。
任期内,本人积极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有关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相关文件,不断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
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建议。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
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2025
年,本人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主动、有效、独立地履行
职责,对重点事项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就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前已认真审阅,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
就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认真审阅,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除上述事项外,在本人任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为
公司发展和日常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
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
告》《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5 年
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
司审议的定期报告相关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长期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在为公司提供 2024 年度审计服务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
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
好地完成了相关审计工作,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各位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公司经营业绩及绩效考核情况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于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
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本人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公司各方面均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
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
案》及《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
案》。
本人通过核查相关资料,确认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公司《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
条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实施的股权激
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相关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科学
性和合理性。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七)担保相关事项
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人通过核查相关资料,确认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其实现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超额担保、
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并及
时准确地披露了担保进展情况。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听取了公司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汇报,认为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
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其它工作情况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就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议并仔细、
审慎地行使了所有表决权,对相关事项认真发表了相关意见;同时,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督促与考察,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司经营状况,利用专业知识与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加强与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的沟通交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龚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