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要求,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 2025 年度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马众文先生、陈荣先生、顾兴斌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
自查文件,上述人员 2025 年度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
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
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马众文,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任江西阳光乳业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保持独立性。
序号 自查事项 自查结果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是□ 否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是□ 否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是□ 否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是□ 否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是□ 否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经自查,本人在 2025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签字): 马众文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陈荣,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任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保持独立性。
序号 自查事项 自查结果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是□ 否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是□ 否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是□ 否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是□ 否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是□ 否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经自查,本人在 2025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签字): 陈荣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顾兴斌,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任江西阳光乳业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保持独立性。
序号 自查事项 自查结果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是□ 否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是□ 否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是□ 否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是□ 否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是□ 否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经自查,本人在 2025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签字): 顾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