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
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和要求,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本着勤勉尽
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及关于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内容如下:
一、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05 年 1 月 11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 5020 号同心大厦 21
层 2101
首席合伙人:杨步湘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为 140 人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为65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
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78人
(1)职业风险基金 2025 年度年末数:4,718.091 万元
(2)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3,000.00 万元
(3)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4)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
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3 次、自律监
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期间有 8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
管理措施 1 次。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于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选聘方案》,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专业
资质、诚信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对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
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性等方面
进行了审查,认为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经验,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度审计需要。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公司综合考虑了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客观性以及未
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意聘请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为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三)股东会的审议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为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
三、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及公司 2025 年度报告工作安排,鹏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
及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鹏盛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
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鹏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鹏盛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
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
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
层进行了沟通。
经评估,公司董事会认为,鹏盛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 2025 年度的审计
机构,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四、关于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一)审计委员会对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
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等进行了严
格核查和评价,认为鹏盛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
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与公司和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
不影响其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鹏盛会计师事
务所信用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且在中国证监会等各类监管机构的历次评价
和检查中,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有着良好的口碑和声誉,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
求。
(二)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内,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负责人与负责本公司财
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召开沟通会议,就 2025 年度年报
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审计关注的重大事项、关键审计事项、对外报
告时间安排以及独立性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汇报。
(三)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前,审计委员会、公司财务负责人与负责本公司财
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召开沟通会议,就本次年度审计报
告审计意见的类型、关键审计事项、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的有关重大事项进
行沟通汇报。
五、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专门委员
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
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
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鹏盛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
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
成了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
完整、清晰、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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