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
上,我们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
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管理层负责组织领
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
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
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的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认定情况,截至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出现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
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为本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
层面的组织架构、内部审计监督、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管理、资金管理、资金活
动、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的编制、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资产管理、采购控制和应收款控制等。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了
股东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
层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衡、权责明确的工作机制,促进公司更好地规范运作。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
配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
的经营决策权。审计委员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及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经理层具体负责实施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事项,
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需要,适时
进行调整。
报告期内,公司上述机构和人员按照相关规则规范运作,实现了公司治理架
构的合法有效运行,保障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了审计部,对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按照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对在监督检查中发
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可直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建立的《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了内部审计应对公司的财务、采购、生产、销售、仓库及设备管理等
各个环节进行稽查,并定期检查、形成书面材料,确保内部控制的严格贯彻实施
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公司在经营发展中形成了积极向上的文化理念,构建了“致力于成长为新能
源基础原材料和大型装备关键零部件领域的行业标杆企业”的企业愿景;确立了
“聚粉末和装备之力,连风光水电于万家”的企业使命;秉承着“凝聚粉材之合
力,锻造坚韧不拔的屹通铁军,为绿色能源贡献优材利器”的核心价值观,坚持
聚焦新材料和新能源双核心领域,做深做精做专。在任用和选拔优秀人才时,注
重考察其与公司价值观的匹配程度,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凝聚团队竞争力,公
司全体员工能够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公司建立了完整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内容涵盖员工招聘、薪资、培训、绩
效考核与晋升,为公司建立高素质的团队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公司依法为员工
提供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措施,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
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针对资金管理工作,公司制定了《资金管理办法》《现金管理制度》《财务
票据管理规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在各个环节都有内部控
制的监控,包括资金的申请、使用,每月库存现金的监盘,以及其他货币资金的
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在资金业务方面,公司已建立了岗位责任
制和授权批准制度,严格遵循不兼容岗位分离原则,界定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权限。
公司设置采购部专职从事原材料等采购业务,并已制订了《采购管理控制程
序》与《采购管理制度》等制度,加强公司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
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
公司已制定了规范客户开发、销售订单评审流程管理、售后服务管理、应收
账款管理等一系列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对涉及销售与收款的各个环节如销售预
测、销售计划、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订单处理、顾客信用评级、销售合同的签
订、销售合同的管理、发货、货款结算及回笼、售后服务、应收账款的处理程序
以及坏账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公司设立了《仓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等制
度,明确了公司财产的购置和建造、验收、购买设备请款、维护、报废或减损、
处置、盘点和记录等控制流程,通过预算控制、授权控制和执行控制等控制措施
确保固定资产记录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和富有
效率。本报告期内,公司资产管理各环节的控制措施均得到有效地执行。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立了完善的财务
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梳理了财务报告编制等业务流程。以上制度均得到有效执行,
确保了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充分及时。公司科学设计财务报告内容,对财务报
告所披露的信息进行有效分析,并利用这些信息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需要。同
时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本公司建立
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的内容、关联交易的审议程
序和披露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关联交易在“公平、公正、公开、等价
有偿”的原则下进行,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
合理性;关联方的识别程序、关联交易发生前的审查决策程序以及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制度等控制措施在本报告期内均得到有效地执行。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
之上,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建设等重大投资活动
均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对投资项目的必要性、
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内的单位、主要业务和事项以及内部控制重点关注的高风
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深化完善和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根据《中华
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步
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的设计和规定合理,对经济业务的处理
有明确的授权和审核程序,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循各项制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的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
下: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 2%≥错报金额≥资产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2%≥错报金额≥营业 错报金额>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A.出现以下情形时,认定为财务报告的重大缺陷:
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b)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
未加以改正。
c)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B.出现以下情形时,认定为财务报告的重要缺陷:
a)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C.财务报告的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程度 衡量标准
重大缺陷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 2%
重要缺陷 资产总额 2%≥错报金额≥资产总额 0.5%
一般缺陷 错报金额<资产总额 0.5%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A.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a)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政府的重大诉讼,或导致监管机构的调查、责
令停业整顿、追究刑事责任或撤换高级管理人员。
b)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性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c)子公司缺乏内部控制建设,管理散乱。
d)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e)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B.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a)因控制缺陷,导致企业出现较大安全、质量主体责任事故。
b)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c)内控评价重要缺陷未完成整改。
C.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
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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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