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和《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
分红决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乔锋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乔锋智能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
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情况、银行信贷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
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以此确定合理的利
润分配方案。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公司当
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同时公司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则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未来三年,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3)项规定处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后,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发放股票股利
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
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2)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
经董事会、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
的原因。公司应当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
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
露。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会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六、其他事项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本规划制定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就上市
公司分红条款进行修改且与本规划不尽相同的,公司分红将按照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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