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工科技: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员工战略配售资管计划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0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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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662   证券简称:宏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8 号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员工战略配售资管计划
           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公司股东东莞市博英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证证券资管-
  兴业银行-兴证资管鑫众宏工科技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兴证证券资管-兴业银行-兴证资管鑫众宏工科技 2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一致。
   特别提示:
英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东莞博英”
                        )持有公司
股份 5,290,8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61%),计划自本公告
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
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81,945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98%)。
持有公司股份 1,146,6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43%),计划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
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971,439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兴证证券资管-兴业银行-兴证资管鑫众宏工科技 2 号员工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宏工科技 2 号”)持有公司
股份 646,6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81%),计划自本公告披
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646,616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81%)
                                   。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东莞博英以及员工战略配
售资管计划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宏工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持股 5%以上股东
股本的比例为 6.61%)
            。
  (二)员工战略配售资管计划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兴证证券资管-兴业银行-兴证
资管鑫众宏工科技 2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43%);宏工科技 2 号持有公司股份 646,616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81%)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东莞博英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98%)。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
不得减持的情形。
  (二)宏工科技 1 号、宏工科技 2 号
金需求。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21%)
                ,宏工科技 2 号拟减持不超过 646,616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81%)。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减持主体承诺及履行情况
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下:
  (1)东莞博英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东莞博英合伙人罗才华承诺:自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东莞博英合伙人余子毅、何小明、邵国华、袁超、唐进、
陈舜珍、汪谢、骆清文、姜伟、张轶、邓永昌、吴元元、方承源、李
先杰、李大进、顾奇锦、易丽、罗泽华、李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东莞博英
的合伙份额。
  (4)东莞博英合伙人李鑫承诺:自本人取得东莞市博英实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东莞博英的合伙份额。
  除上述承诺外,东莞博英无其他相关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东莞博英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东莞博英此前已披
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下:
  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的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
售的证券;限售期满后,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证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对获配证券进行减持。
  除上述承诺外,宏工科技 1 号、宏工科技 2 号无其他相关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宏工科技 1 号、宏工科技 2 号严格遵守了上述
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宏工科技 1 号、宏工科技 2 号此前已披露的
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减持主体将根据市场情况、
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
公司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减持主体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公司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
  特此公告。
                   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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