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的股东
回报机制,公司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证券法》
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
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主要考虑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
投资回报及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二、制定本股东回报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意见。
(四)公司按照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同
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
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五)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的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二)项
第 3 目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
票股利之和。
(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以实施现金分红: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或不会
对公司经营造成其他不利影响;
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交
易(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作特别说明。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
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下: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
准。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会议记录。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
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予以披露。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预计投资收益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在公司指定
媒体上予以披露。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调整
员会及股东的意见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
划。
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在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可采取通过公开征集意见或召开论证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后,履
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