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立董事管理办法》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朱鸿霄先生、邢乐成先生的
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朱鸿霄先生、邢乐成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
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
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可能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
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