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分红机制,切实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建立稳定、持
续、科学的投资者回报机制,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和《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2026 年—2028 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
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
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二、公司股东未来回报规划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的意见,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下,单一
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上述财务指
标均以母公司口径计算)。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
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
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
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
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
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股东回报计划,并
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制定的利润
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改或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调
整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时,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具体计划
(一)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
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
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符合公司利
润分派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每连续三年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上述财务指标均以母公司口
径计算)。
(二) 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
期发展;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的发生。在满足上述条件
的前提下,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上述财务指标均以母公司口
径计算)。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
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 20%;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
(四)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根据公司现
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转增
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五) 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
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六) 利润分配方案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后应由董事
会充分论证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七) 利润分配政策决策具体机制: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
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
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
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八) 公司因前述第(三)项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情形
发生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
益的确认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
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九)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公司章程
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时,董事会需就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行性进行充分
论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时,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审计委员会亦
应对此发表意见。公司提出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
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十)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批准后 2 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该股东占用的资金。
(十一)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披露:
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
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
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
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
五、其他
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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