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0 证券简称:青木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全资子公司购买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QINGMU PTE. LTD.(
简称“青木新加坡”)与Norsund Gruppen AS(简称“Norsund”)、Yunlin ZHAN
签署《股份购买及认购协议》,与Norsund、Yunlin ZHAN及 Vitalis Pharma AS
(简称“标的公司”)签署《新股认购协议》,以及相关附属协议(《股份购买及
认购协议》、《新股认购协议》及相关附属协议合称“收购协议”)。根据收购协
议,青木新加坡将以1.5亿挪威克朗(约合人民币1.06亿元)现金购买Norsund持
有的标的公司49.0662%的股权,同时以1.5亿挪威克朗(约合人民币1.06亿元)
现金认购标的公司新发行的32.9157%的股权。在前述股权购买及认购完成后,
青木新加坡将累计持有标的公司65.8314%的股权,成为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
(1)据悉,Zhongshan Wang 王中山、Shihao Liu 刘世浩、Jianli Zhang 张
建理(简称“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0日向挪威奥斯陆地方法院申请发布临时禁
令,以制止 Norsund与青木新加坡之间股份交易的完成(简称“该申请”)。申请
人合计持有香港诺美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申请人主张 1)其拥有标
的公司60%的股权;2)备位主张,其与被申请人早先已达成了关于标的公司股
权及商标的重组协议,要求履行该等协议;3)再次备位,即使前述实体请求均
未被充分证明,但临时禁令具有必要性,如果不立即救济,拖延会造成无法或难
以弥补的损害。
认为:原告未能证明任何主张,亦不适用“主张未证明但仍发禁令”的例外,禁令
申请不予支持。据悉,原告已就该申请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中。
(2)近期,公司子公司健源香港有限公司(简称“健源香港”)收到HONG
KONG NOROMEGA BIOTECHNOLOGY CO., LIMITED ( 简 称 “ 原 告 ” ) 针 对
Yunlin ZHAN、标的公司、Norsund、青木新加坡、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健
源香港在香港高等法院发起的传讯令状(Writ of Summons)。原告主张其为标
的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实益拥有人,要求 1) Norsund将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转
让给原告(或其代名人),2) 追索Yunlin ZHAN取得的相关利润、收入、利息及
/或其可追踪替代物,3) 向各被告主张损害赔偿及/或衡平法补偿。
截止到本公告发出之日,除健源香港外,青木新加坡与青木科技均未收到
该传讯令状,据悉Yunlin ZHAN、标的公司、Norsund等三位挪威的被告也未收
到该传票令状。根据香港法律,原告需要向法院申请域外送达的许可,并在传讯
令状签发后12个月内送达给各被告,未被送达的各主体不进入到诉讼程序。
如后续传讯令状送达给各被告,被送达的各主体均有权向法院对本案的管
辖权提出质疑。若管辖权质疑成立,法院可以永久中止原告的索赔。
截止到本公告发出之日,健源香港尚未收到原告方的申索陈述书(Statement
of Claim),也不了解原告详细的诉讼请求、理由及支持其诉讼请求书面证据。健
源香港已致函要求原告方提交申索陈述书。
公司在《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中已
提示:“本次交易的交割尚需取得必要的备案或批准,并满足协议约定的与标的
公司运营相关的其他交割先决条件,因此本次交易具体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上诉民事诉讼案件主要涉及标的公司及Norsund的股权争议纠纷,与公司
无涉,收购协议中约定的标的公司股权也尚未交割,因而原告对于公司相关被告
实质上不存在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原告对于公司的赔偿请求未载明具体
金额,公司也未收到申索陈述书及详细的诉讼请求、理由及相关书面证据。该等
争议或潜在争议目前不属于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因此公司现阶段没有触发《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或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情形。
公司出于保护投资者利息等谨慎性考虑,自愿披露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以上,公司提示:
截止到本公告发出之日,本次交易的交割条件尚未完成,并且标的公司的
股权涉及诉讼争议,如果相关争议不能妥善解决,可能影响交割条件的最终完成。
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