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灵信息: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6 19: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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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和健全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
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
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发展战略规划、
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
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遵循重视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 利润分配的原则为: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
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
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利润)为正值;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且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 15%。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
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
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于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利润分
配规划和计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
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
发点,由董事会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
会批准。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的,即为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将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实施
完毕。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制定分红政策调
整方案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提供网络投票,并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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