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淼科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6 18: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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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苏同律法字(2026)第【010】号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富淼科技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同律法字(2026)第【010】号
致: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了《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方式等内容。经
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富淼科技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 14:00 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
镇中山路 26 号富淼科技总部大楼 1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钱鑫先生主持。经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
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
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
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会议审议事项、网络投票方式等相关内
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9,990,08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12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59,438,3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71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0 名,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51,7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
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现场出席人员
富淼科技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9,889,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325%;反对股数 38,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9,882,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13%;反对股数 38,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9,882,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13%;反对股数 38,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9,882,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13%;反对股数 38,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552,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904%;反对股数 38,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富淼科技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0,398,0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772%;反对股数 38,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0,398,0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772%;反对股数 38,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9,882,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13%;反对股数 38,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0,398,0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4772%;反对股数 38,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9,889,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325%;反对股数 38,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59,889,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325%;反对股数 38,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富淼科技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0,368,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319%;反对股数 69,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0,367,0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260%;反对股数 69,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0,367,0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260%;反对股数 69,9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述议案全部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 10、12、13、14 为特别决议议案。
   议案 4-9、议案 12-14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议案 5:关联股东永卓控股有限公司、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钱
鑫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
  议案 6、7、9、12、13、14:关联股东永卓控股有限公司、钱鑫履行了
回避表决的义务。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
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富淼科技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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