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
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
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
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
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
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
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
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将本次激励计
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