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
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公司具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的情
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为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建立正
式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
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
查意见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 1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8.1850 万份
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
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8.18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上述注销、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准确,应注销
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无误、价格准确,且该事项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
及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润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