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 关于签署《技术开发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6: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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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6-035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并已获得临床默许,目前项目处于 I 期临床试验阶段。
临床试验开展至最终获批上市的周期长、环节多,可能受政策、市场、
现有技术水平或条件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等相关因素影响,存在一定
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本项目能否完成相关临床试验以及能否获得上市
批准均存在不确定性。新药上市后的销售情况可能受市场环境、行业
发展、销售渠道等因素影响,即使未来双方合作项目能成功获批上市,
后续商业化推广能否取得预期效益,仍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合同中
所约定的里程碑款、销售提成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最终付款金额
尚存在不确定性。
够通过股东会审议存在不确定性。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
技术开发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星浩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星
浩控股”)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诺和”)就共同开发化药 1 类新药 STC008 注
射液(以下简称“STC008”)项目事宜达成合作协议并签署相应的《技
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费用为 50,000 万元(含税)。基于公司发
展战略和未来研发布局,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与星浩控股、阳光
诺和签署了《技术开发合同补充协议》,星浩控股将“STC008”项目
权益以其购买价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与阳光诺和共同推进该项目的注
册申报,按照创新药的研发申报要求进行合作项目的研究开发。
  阳光诺和已经完成“STC008”项目临床试验前的相关研究工作
并已获得临床默许,目前项目处于 I 期临床试验阶段。该项目技术开
发费用为 50,000 万元,公司分阶段支付给阳光诺和,产品获批并正
式上市销售(以开出销售发票为准)后,阳光诺和获得销售净额(不
含税)8%的销售分成。
  星浩控股系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韩俊磊先生为星浩控股执行
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邱中勋先生、宗昊先生、杨志龙先生、陈
萧飙先生、程娜娜女士、韩俊磊先生已回避表决,会议以 3 票同意,
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三次会议就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
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进出口;
药品委托生产;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利虔                             30,897,300     27.59
刘宇晶                            4,550,386      4.06
武汉新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062,303      2.73
邵妍                             2,520,000      2.25
广州广发信德一期健康产业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通健康产业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陶静怡                        1,914,259   1.71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787,746   1.60
徐志康                        1,500,000   1.34
杭州凯泰民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41,742   1.29
   注:以上股东持股情况来自阳光诺和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阳光诺和总资产 198,730.38 万元,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10,063.71 万元;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上数据业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阳光诺和总资产 221,094.14 万元,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16,221.89 万元;2025 年 1-9 月实现营业
收入 85,576.33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328.67 万元
                                        (以
上数据未经审计)。
  注:以上主要财务数据情况来自阳光诺和 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查询,阳光诺和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阳光诺和与公司不存在
关联关系。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楼 231 室
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安吉星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 0.1%股权。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星浩控股总资产 21,028.42 万元,净
资产 21,028.42 万元;202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0.00 万元,净利润
-21.58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星浩控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星浩控股系公司控股股
东。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开发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星浩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药品管理法》、《药
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
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
自愿、平等、合法、合规的原则,就乙方自主研发的化药 1 类新药
STC008 注射液(以下简称为“产品”“合作产品”或“本项目”)
与甲方进行战略合作,甲方和乙方共同推进该项目的注册申报。
  (1)本合同签署之时,乙方已经完成合作产品临床试验前的相
关研究工作并已经获得临床默许,1 期临床试验正在进行中。
  (2)本项目旨在开发一种创新药,以 1 类注册分类对合作产品
进行申报,按照创新药的研发申报要求进行合作产品的研究开发。
  (3)合作目标:合作产品在合作区域的权益转让给甲方
  (4)合作区域:中国大陆
  (5)合作项目适应症: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恶液质
  (1)合作产品交易方式:技术开发费用 50,000 万元+8%产品销
售净额。
  (2)支付方式:甲方以电汇结合的方式分阶段支付。
  (3)技术开发费用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甲方根据研究开发节
点支付里程碑款 50,000 万元,其中首期款甲方应付技术开发费用的
合验收标准的临床批件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
  (4)销售权益部分:产品获批并正式上市销售(以开出销售发
票为准)起 8%的销售净额(不含税),销售权益分配按照每季度进
行结算(每次结算前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对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支
付),甲方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向乙方支付应由乙方获得的上一个
季度的全部权益。
  备注:销售净额=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销售折扣)。
  (1)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申报失败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对于
工作研发内容及费用双方可以另行协商。
  (2)甲方延期支付应付款项,延期在三个月以内的,每延期 1
个月,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整;延期超过三个月以后,每延期 1
个月,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整,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自行
研发本项目,研发成果由乙方独立享有。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违约
方为收款方的,应当退还其已收取但未实际发生的全部研发费用,并
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违约方为付款方的,应向守约方支
付守约方已实际工作部分的全部研发费用。
  (4)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其权益而支
出的包括与诉讼有关的差旅费、诉讼/仲裁费、取证费、保全费、律
师费、其他维权支出等费用。
  如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
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在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诉讼。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之日起生效。
  (二)《技术开发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星浩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签订了 STC008《技术开发合同》
(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乙方自主研发的 STC008 注射液在中
国大陆的权益(含原合同约定的适应症以及未来拟新开发的其他瘤种
恶液质相关适应症)转让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共同推进该项目的注册
申报。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
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供协议各方遵照执行:
方取代甲方成为原合同受让方,即甲方在原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
及负有的义务均概括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受让上述权利义务,并将
按照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享有全部权利并承担全部义务。乙方同
意甲方将其在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丙方,并认可丙方作
为新的合同主体即本项目的受让方继续履行原合同并享有原合同及
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权利。
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
付给乙方的技术开发费用,乙方应退还给甲方。同时,自本补充协议
生效之日起,丙方按照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原合同约
定的剩余费用。乙方应在丙方支付每期技术开发费及其他费用之前,
向丙方提供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对乙方及丙方均具有约束力。甲方负责与丙方做好原合同相关的资料、
手续等的交接工作,向丙方充分告知本补充协议签署前的原合同履行
情况,将所有涉及原合同的材料完整移交至丙方;乙方应对甲方与丙
方的交接工作予以必要配合,提供相关补充材料或说明。
协议约定不一致的或补充协议就原合同内容作出补充约定的,以本补
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其他事项,仍按原合同约定
执行。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签署该补充协议获得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公司委托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对此次交易所涉及的
STC008 注射液专有技术于估值基准日 2026 年 3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
进行估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作价参考依据。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出具了《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拟受让资产所涉及的 STC008 注射液专有技术市场价值估值项目
估值报告》(中联鲁评咨字【2026】第 13042 号)(以下简称“估值
报告”),本次估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
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收益法辅以决策树模型,按照必要
的估值程序,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受让资产之经济行为所
涉及的浙江星浩控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 STC008 注射液专有
技术在 2026 年 3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估值,估值后的资产市场
价值为 50,227.66 万元。
   本次交易系基于公司经营需要,定价参考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山东
有限公司出具的《估值报告》,同时综合本次协议产品的商业价值等
多重因素,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
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基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未来研发布局需要,本次技
术开发合作将充分发挥双方在产品开发和商业化的优势,通过引进产
品,公司将新增肿瘤治疗领域产品的研发管线布局,将在创新药领域
谋求新的发展,扩宽了公司未来的业务领域,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
产业布局。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基于项目里程碑付款的安
排,短期内,本次投资事项不会对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但
从长远来看,若合作项目能成功获批上市并实现商业化价值,预计将
对公司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战
略,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六、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 2026 年第三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
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技术开发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星浩控股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将“STC008”项目权益以其向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
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价格原价转让给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
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上述关联交易价格
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七、风险提示
够通过股东会审议存在不确定性。
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性,药品从临床试验开展至最终获批
上市的周期长、环节多,可能受政策、市场、现有技术水平或条件无
法克服的技术困难等相关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本
项目能否完成相关临床试验以及能否获得上市批准均存在不确定性。
新药上市后的销售情况可能受市场环境、行业发展、销售渠道等因素
影响,即使未来双方合作项目能成功获批上市,后续商业化推广能否
取得预期效益,仍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合同中所约定的里程碑款、
销售提成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最终付款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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