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车检测: 关于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相关方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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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72     证券简称:安车检测        公告编号:2026-036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相关方签订《股权回购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相关方签订<
股权回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
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并于 2023 年 8 月 4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收购 8 家机动车检
测站 51%股权的议案》,同意使用“连锁机动车检测站建设项目”中尚未投入的
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蚌埠地区检测站各 51%的股权。其中,公司与闫利鲜、宋丹、
周传伟、马长品、朱金良等相关方(以下简称“相关方”)就该事项签订《关于
蚌埠市众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关于蚌埠市众城机动车检测有限
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以下合称“《投资协议》”),约定公司以 382.50 万
元的价格受让蚌埠市众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众城”)51%的
股权,并就投资价格、投资的先决条件及交割、股权回购、利润分配、违约责任
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截至目前,公司已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向相关方支付投资款 325.125 万
元。近期,公司业务部门向相关方提出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的要求,经各方协商一
致,相关方同意按约履行回购义务,公司已与其签订《关于蚌埠市众城机动车检
测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及《〈关于蚌埠市众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之股权
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 “《股权回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根据约定,相关方应向公司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其中本金 325.125 万元、利息
  二、《股权回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1:闫利鲜 ;乙方 2:宋丹;乙方 3:周传伟;乙方 4:马长品;乙方
  丙方(目标公司):蚌埠市众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在协议中,甲方、乙方、丙方合称为“各方”,乙方 1 至乙方 5 合称为“乙方”)。
  (一)回购安排
  回购标的:甲方同意,根据《投资协议》《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及本协议
的条款,将其持有的目标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各方。乙方各方同意受让该等目标
股权,并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回购价款。
  回购价款:双方确认,由众城原股东按原收购价回购众城站 51%股份,众城
站利润不予分配,原众城股东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按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1.2%
计算)。初步核算:本金 325.125 万元,利息 10.037 万元(计息截止日期以最
终签字日为准),合计 335.162 万元。该价款为乙方各方受让目标股权及履行
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作出陈述与保证、解除
质押限制等)所需支付的全部对价。各乙方应承担的回购价款按其各自受让比例
分担,具体分配方案由乙方内部协商确定并书面通知甲方。
  (二)支付、交割
  支付:乙方各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第二条约定
的回购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乙方支付完毕即视为履行完
毕付款义务。
  交割:各方应于甲方收到全部回购价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以下交
割事宜:
  (1)甲方及丙方已签订为完成本次股权回购、股权解质押及工商变更登记
所需的全套法律文件;
  (2)乙方应负责主导并承担全部费用,办理完毕将目标股权变更登记至乙
方各方名下的全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丙方已就本次股权回购事宜通过内部决议(包括股东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等),且其他股东(如有)已书面放弃对目标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三)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各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同意《投资协议》《业绩补偿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
起终止。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
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损失、
利息损失、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
等)。
  若乙方各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按时支付回购价款或未完成其应
尽的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回购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各方在解除通知送达之日
起十五日内,连带地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回购价款总额 20%的违约金。若该违约金
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各方赔偿超出部分。
  若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每逾期一
日,应按回购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是独立并累加的,不影响守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等规定享有的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其他任何权利。
  三、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相关方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有利于保障公司利益,控制投资风险,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董事会同意签订《股权回购
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事项尚需提请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后续措施
  公司将督促相关方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股权回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四)《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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