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07 证券简称:酉立智能 公告编号:2026-061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
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
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
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及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全体员工对提名的 20 名核心员工均无异议。公司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对核心员工公示情况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并
披露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
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126)。
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
一届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北京市
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西立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
。
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独立董事第五次专门会议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内部公告栏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向
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披露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2026-028)。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认为,本次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条件,符合《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
公司第二届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
见。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
于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
励对象授予权益。
(四)预留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受解除
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解除限售。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
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6 年度和 2027
年度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6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度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00%;或
(2)以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6 年
首次及 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0%。
预留授
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予的限
(1)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6
制性股
票 年至 2027 年的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度 47.25%;或
(2)以 2025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6 年
至 2027 年 的 累 计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注 1:上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计算依据,其中
净利润指剔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注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按回购时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算所得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将根据公司现行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
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表现进行打分,激励对象的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
为 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
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结果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80% 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
售比例。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能解除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按回购时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所得
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
对象出现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其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
的,公司有权终止对其的股权激励,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
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激励计划草案公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 予限制性股票预
姓名 职务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量(万股) 留部分的比例
的比例
(%)
黄龙 核心员工 5.00 50.00% 0.11%
郝涛涛 核心员工 5.00 50.00% 0.11%
合计 10.00 100.00% 0.23%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出现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所致。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核查意见
(一)本次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等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
人员,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公司及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权益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确定以 2026 年 4 月 22 日为预留权益授予日,
以 35.97 元/股为授予价格,向 2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00
万股。
三、参与股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授予权益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权益授予日为 2026 年 4 月 22 日,经测算,
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
单位:万元
预留权益授予限
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总费用 2026 年 2027 年度 2028 年
(万股)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
授予数量相关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公司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
影响;
注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就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监管指引第 3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
《管理办法》
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公司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或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
《监管指引第 3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
理办法》
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
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六、备查文件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