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8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
《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7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393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1,470,838,682 股的 0.2672%。
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议案》。
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
议。2024 年 6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
对象在公司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核
查对象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未发现激励对象在自查
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实并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报告和法律意
见书。
的公告》,公司完成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7 月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出具了相应
的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上市流通。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2026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3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4 年 7 月 12 日,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26
年 7 月 11 日届满。因届满日当日为非交易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顺
延至下一交易日,即 2026 年 7 月 13 日。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售条件。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适当人选;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
人员情形的;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解除限售期 考核 业绩考核目标 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出
年度 具的《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2026)
第 110A005068 号),公司 2025
公司业绩需满足下列两个目标之
年度营业收入为 2,275,746,792.47
一:
元,相较于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
(1)以 2023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
第二个解除 2025 数,2025 年公司营业收入较 2023
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26.19%,超
限售期 年度 年增长率不低于 20%;
过了业绩考核目标中要求的 20%;
(2)2024 年-2025 年两年公司经
同时根据致同所出具的《审计报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
告》(致同审字(2025)第
不低于 4.98 亿元。
注 1:上述指标均是指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数据; 年两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注 2:若本计划有效期内,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 流量净额累计为 5.75 亿元, 超过了
并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且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 业绩考核目标中要求的累计不低
要的,可对上述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和修改,相应调整和修改 于 4.98 亿元。
需经股东会审批通过; 因此,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
注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值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 期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公
承诺。 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的 7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
考核等级 合格 不合格
核结果均为合格,个人层面解除限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0.00% 售比例为 100%。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本激励计划相
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均已满足,仅待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时间届满。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
致,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可解 剩余批次尚
获授的限
除限售的 未解除限售
序号 姓名 限制性股 的限制性股
任职职务 任职职务 数量
票数量 票数量
(万股)
(万股) (万股)
副董事长、总
裁
董事、财务负
责人
董事、总工程
师
合计 1,310.00 393.00 393.00
注 1:以上最终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
注 2:因公司控制权变更,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完成董事会换届工作。上述激励对象在
本次解除限售对应的 2025 年度绩效考核期间,其任职职务尚未发生变更。
注 3:根据《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中
规定: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计划不做变更;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
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以
新任职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准。
注 4: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获限制性股票的买卖将
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中关于高管股份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
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4 年限
称“《管理办法》”)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合法、合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上述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核查意见如下:
排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
得解除限售的情况;
司业绩指标、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同意公司根据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为符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393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672%。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激
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八、备查文件
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