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
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比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2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太平洋证券现出具保荐总结
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429
注册资本 12,447.60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利祥路 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何营路 9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白厚增
实际控制人 白厚增
联系人 吕立甫
联系电话 010-5094937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2 月 1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2〕2880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
(北证函〔2022〕259 号),经批准,公
司股票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股数为 20,49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8.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3,92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
民币 25,530,595.62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8,389,404.38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出具《北京康
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第 100Z0035 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太平洋证券作为康比特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
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
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职
责,具体如下: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
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
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督促其履行相关承诺;
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资金占用等重要事项;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运动营养食品生产
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 2024 年 12 月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保荐机构针对项目延期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二) 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的议案》,认为公司增加
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是基于募投项目未来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发展运营的需
要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利益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符合《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增加部分
募投项目投资规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涉
及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故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将“运动营
养食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 2025 年 12 月延长至
保荐机构针对项目投资规模增加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
模的核查意见》。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督导
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
情况良好。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
服务机构能够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七、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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