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杭
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鸿科技”、“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等的规定,现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395.BJ
注册资本 15,258.5704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180-1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180-1号
法定代表人 忻宏
实际控制人 忻宏
联系人 陈晓雨
联系电话 1535663090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9月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20,700,000.00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106,892,673.58元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8月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朗鸿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1711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710.00万股新股,每股
发行价格17.00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0,700,000.00元,扣除发行
费用13,807,326.4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6,892,673.58元,截至2022年8月25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了《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计师报字[2022]第ZF11011
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财通证券作为朗鸿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对朗鸿科技的持续督导期为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
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
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
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提交股票发行
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
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
督导发行人按照规定召开三会会议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诺;
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资金占用等重要事项;
行培训。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处理情况
对于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采取下列措施进行
整改:1、对费用报销审批进行定期自
展现场检查,公司在内部控制制 审批流程培训,确保员工都能熟练掌握
度方面存在对费用报销审批流程 审批规范。2、加强合同评审过程,对
度的建立和执
的规范有待加强,销售合同评审 相关责任人进行培训,提升其工作细致
行
内部控制执行存在不足,仓库存 度及责任心,并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流
货的出库管理不及时等问题。 程。3、加强仓库岗位职责宣导,对出
库操作执行人进行操作指导,确保操作
执行到位,并加强内部监督和核查,以
确保ERP系统出库操作环节的正确性。
事项 说明 处理情况
、胡国芳、江志平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简 保荐机构对于该事项出具了情况说明,
称“浙江局”)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已对上述不规范事项
决定书〔2025〕120号,浙江局就 进行了深刻自查和反省,该事项未对公
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朗鸿科技在保 司的正常经营、中小股东利益、募投项
使用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之前使 目实施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后续,保
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2000万元理 荐机构将持续督促公司提升信息披露
财产品的事项,对公司及上述人 质量、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
施。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
督导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
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
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
务机构能够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朗鸿科技本次发行的募集
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
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余
额为3,854.68万元。财通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
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方东风 徐小兵
法定代表人:
章启诚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