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
二〇二六年四月
声明
重整各方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2025 年 11 月 25 日,省高院作出裁定,批准深
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名家汇”、“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终
止上市公司重整程序。根据省高院裁定的《重整计划》,上市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共计转增 730,000,000 股。转增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至 1,425,596,569.00 股。
新余领九作为产业投资人投资 294,000,000.00 元受让其中 200,000,000 股转增股份,
占重整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03%。本次权益变动后,新余领九持有上市公
司 200,000,000 股股份,占重整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03%,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
股东、控股股东。新余领九实际控制人吴立群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本财务顾问”)接受新余领
九的委托,担任其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
定,本财务顾问自 2025 年 12 月 24 日名家汇公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起至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 个月内对新余领九及上市公
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名家汇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披露了 2025 年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日常沟通,结合
公司公告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
内(即自 2025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规
范运作、履行公开承诺、落实后续计划等情况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
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名家汇的任何投
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
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
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同时本财务
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名家汇发布的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目 录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持续督导报告中具有以下含义: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本持续督导报告 指
上市公司、公司、名家
指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506
汇
信息披露义务人、产业
指 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投资人、新余领九
省高院、广东省高院 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中院 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预重整期间的预重整管理人,重整期间的管理人,即深圳
管理人 指
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指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
《预重整投资协议》 指
管理人关于参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
整程序之预重整投资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重整产业投资人,因执行经法院裁定
本次权益变动 指 的《重整计划》受让名家汇 200,000,000 股转增股票,合计
取得公司转增后 14.03%股权的行为。
执行事务合伙人、绿旗 北京绿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
指
智能 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绿旗科技 指 绿旗智能的控股股东
绿旗光科 指 深圳绿旗光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环寰慧 指 中环寰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领拾投资 指 深圳领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财务顾问、联储证券 指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破产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格式准则第 16 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若本持续督导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除特别标注
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及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一)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新余领九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控制上市公司
表决权。
投资协议》。2025 年 11 月 25 日,省高院作出裁定,批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上市公司重整程序。
根据省高院裁定的《重整计划》,上市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695,596,569.00 股为
基 数 , 按 每 10 股 转 增 约 10.5 股 的 比 例 实 施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 共 计 转 增
九作为产业投资人投资 294,000,000.00 元受让其中 200,000,000 股转增股份,占重
整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03%。
本次权益变动后,新余领九持有上市公司 200,000,000 股股份,占重整后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14.03%,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新余领九实际控制
人吴立群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公告情况
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所涉诉讼的进展暨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风险提示公
告》、《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
项实施的公告》。
成部分过户暨实施进展的公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暨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的公告》、《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三)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权益变动过户登记手续已经完成,过户日期为: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新余领九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行使对上市
公司的股东权利;名家汇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
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内部
控制制度。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运作,未发现存在
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行使对上市公司
的权益、履行义务,未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新余领九及其实际控制人作出了如下公开承诺:
序 承诺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号 项
新余领九及
股份锁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定期 理本次权益变动所获得的股份。
人
序 承诺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号 项
本次参与上市公司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均系合法自有资金,
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
新余领九及
认购资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
金来源 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
人
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本次重整投资取得的股
票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持股的情形。
一、人员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会在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中兼职、领薪。
二、财务独立
(一)保证上市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拥有独立的
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保证上市公司在财务决策方面保持独立,本承诺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不干涉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三)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并进行收支结算,并依
法独立纳税。
三、机构独立
保持上 新余领九及
(一)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保证上市
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公司分开。
独立性 人
(二)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与本公司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
系。
四、资产独立
(一)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二)保证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
产、资金。
五、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
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本承诺人作为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承
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承诺人将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
他企业未以任何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具有实质性
竞争的业务。
二、本承诺人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
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并促使本承诺人控制企
业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
的业务。
新余领九及 三、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机
避免同
业竞争
人 构成同业竞争时,本承诺人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
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
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四、对于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本承诺人保证不利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的利益。
上述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本人作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序 承诺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号 项
一、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将尽量
减少承诺人及承诺人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之间
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
本人及其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公
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依法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审批流程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
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减少和 新余领九及 二、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不会通过与上市公司
联交易 人 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会
进行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三、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
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承诺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
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四、上述承诺在本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期间持续有效。若本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
形。
四、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
间,新余领九后续计划的落实情况如下: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
后的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配合上市公司按照《重整计划》实施经营方
案。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届时将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
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新余领九没有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调整。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重整计划》中已披
露了上市公司重整后的“短期维稳、中期转型、长期创新”的“三步走”战略框架,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配合上市公司按照《重整计划》实施相关方案与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重整计划》中已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暂
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除日常生产经营之外的重大资产和
业务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亦不存在主导上市公司进行重
大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重
组或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亦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
相应的法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新余领九没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
务进行重大出售、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进行重大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为了完善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并巩固
上市公司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关于改选第五届董事会部分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改选第五届董事会部
分独立董事的议案》。新余领九提名吴立群先生、杨帅先生、高常键先生作为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与留任董事王奕深先生、程治文先生、李海荣先生共同组成第五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新余领九提名杨益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与留任独立董
事周台先生、蒋岩波先生共同组成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任期均自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程宗玉先生辞去董事、总裁职务,但仍继续在上市公司任职;范智泉先生辞
去董事职务,不再担任上市公司任何职务;周家槺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继续担任
上市公司副总裁;独立董事张博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不再担任上市公司任何
职务。上述人员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召开完成后向上市公司董事会递交了
辞职报告。
杨益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
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杨益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
立性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于改选第五届董事会部分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与《关于改选第五届董事会部分独
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新余领九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对上
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根据《重整计划》,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届时,信息披
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因执行《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计 划 》 而实 施 资本 公积 金 转 增股 本 ,公 司总 股 本 已 由 695,596,569 股 变 更 至
司的控股股东,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吴立群先生成
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制权已发生变更。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变化及经
营管理需要,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情如下:
章
程
修订前 修订后
条
款
第
六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95,596,569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25,596,569 元。
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总裁(公司法所称经理)代表公司执行公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的产生、变更办法与本章程中规定的董
第 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与本章程中规定的总
事长的产生、变更办法一致。董事长辞
八 裁的产生、变更办法一致。总裁辞任的,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条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人。
第
二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695,596,569 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425,596,569 股,
十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一
条
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核查,上市公司上述变更事项已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明确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
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新余领九未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
大变动。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
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
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新余领九未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重整计划》中已披
露了上市公司重整后的具体经营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
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
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新余领九未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
调整。
五、提供担保或者借款情况
经审阅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义
务人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
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因
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及战略需要进行必要的整合或资本运作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发生变动的情形。如果未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增持或处
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权益变动所获得的股份。”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新余领九未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
有权益的股份,收购人不存在其他约定义务,因此收购人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
义务的情况。
七、持续督导结论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
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深交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
东权益,未发现上市公司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范运作相关要求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其承诺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
人不存在违反其已公告的后续计划的情形;未发现上市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