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轮电梯: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5: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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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浙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轮电梯”或“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于2026年4月20日对梅轮电梯2024年度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25年末(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
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人于2026年4月20日对梅轮电梯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保荐代表
人黄杰。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通过查阅梅轮电梯有关文件、资料,实地走
访募集资金账户银行等方式,检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
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并编制相关底稿,在前述工作的
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监事会于
制度;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内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2025年11月取消)的
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
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2025年11月取消)和高级管理人
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人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公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支持性文件。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
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文件、账务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及负责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财
务、业务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等相关
资料;核查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抽查了与大额募集资金
支出相关的合同、发票或相关凭证等。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能够按照制度规定存放和使
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三会相关决议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向管理
层了解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相关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
重大对外投资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方面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
  (六)经营状况
  保荐人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及相关财务报表,对公
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函证,了解近期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情况。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219.53万元,较上年同期5,480.70万元下降3,261.17
万元,下降幅度为59.50%。一方面,2025 年度,电梯市场受房地产新梯需求萎
缩及行业周期下行双重影响,整体需求较为疲软。受外部环境因素影响,行业
内企业为争夺存量市场普遍采取降价策略,导致公司主营产品价格承压,在全
行业利润空间收缩的背景下,公司毛利率与净利率均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另一
方面,2024年1月公司子公司施塔德处置资产,产生的收益为6,916.40万元。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经营业绩下滑主要受行业
因素及非经常性损益变动影响。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主要经营场所运转
正常,各项业务有序推进。
  (七)保荐人认为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重大变化,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重要事项应
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培训。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梅轮电梯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梅轮电梯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为保荐人现场
核查工作提供了便利。公司年审会计师积极进行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
有力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梅轮电梯在公司治理
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
—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黄   杰         王    可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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