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就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
“本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
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
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
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
遗漏;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本次价格调整有关文件
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
于核实〈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露了《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至 2023 年 9 月 21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
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 10 天。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任何异议。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二) 本次价格调整的批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法律意见书
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
本次价格调整。本次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价格调整
事宜,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尚需就本次调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
次调整中涉及因 2025 年度利润分配调整的部分,尚待《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完毕后实施。
二、 本次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价格调整的原因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5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为:以 2026 年 4 月 14 日的公司总股本 813,814,830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07 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
上述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及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该预案经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相关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
应的调整。
(二)本次价格调整的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若至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法律意见书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待 2025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经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完毕后,本次激励计划中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0.663 元/份调整至 10.656 元/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次调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调整中涉及因 2025 年度利润分配调整的部分,
尚待《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完毕后实施。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游晓
经办律师:
王红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