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60 号),浙江泰鸿万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鸿万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8,510 万股,发行价格为 8.6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3,186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2,878.3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027 号)。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结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余额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泰鸿万立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
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号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泰鸿万立签订承销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与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券交易所备案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了解泰鸿万立业务情况,对泰鸿
万立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泰鸿万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事项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构督导泰鸿万立及其董事、取消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监事会前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各项承诺
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
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构督促泰鸿万立依照相关规定健
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行公司治理制度
保荐机构对泰鸿万立的内控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
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保荐机构督促泰鸿万立严格执行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保荐机构对泰鸿万立的信息披露
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立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监事、高级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泰鸿万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作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立未发生前述情况
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
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泰鸿万
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立未发生前述情况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
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
项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东方证券对泰鸿万立 2025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
息进行了对比。东方证券认为,泰鸿万立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构,原指定保荐代表人郑睿先生、刘俊清先生具体负责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保荐工
作。刘俊清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东方证券指
派周游先生为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郑睿先生因工作变
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东方证券指派李鹏先生为公司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两次变更后,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
李鹏先生和周游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除上述情况外,泰鸿万立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