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
司规范运作》、
关规定,长江保荐对凯龙股份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
续督导期已结束。根据相关规范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 128
注册地址
号 302-1、302-2、303-3 室
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 200 号国华金融中心 B
主要办公地址
栋 20 层
法定代表人 高稼祥
联系人 仝金栓
联系电话 021-65779433
保荐代表人 仝金栓、王婷婷
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凯龙股份持续督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
仝金栓、王婷婷接替程荣峰、陆亚锋担任持
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783
注册资本 499,357,647 元
注册地址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 20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路 20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时华
实际控制人 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孙洁
联系方式 0724-2309237
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证券发行时间 2024 年 3 月 29 日
证券上市时间 2024 年 4 月 26 日
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尽职调查以及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
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
凯龙股份进行尽职调查、规范整改;根据凯龙股份的委托,组织编制相关申请文
件;提交申请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根
据监管机构的批准,与凯龙股份共同协商确定发行时间安排;协助凯龙股份完成
股票发行上市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取消监事会前
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公司有效
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等事项;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或事后审阅;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持续关注公司经
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包括对公司基本面影响较大的经营变化情况,财务状况、
重大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对外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
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
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
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
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内,发行人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保荐机构认为:凯龙股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董事会决
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况,
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
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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