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普光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5: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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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机构”)为东
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普光磁”、“发行人”或“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铭普光磁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
关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36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陈李彬、袁碧
 联系电话            021-3803213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902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段 157 号 1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段 157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先进
联系人           王妮娜
联系电话          0769-8692100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
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
他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
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的主要工作如下: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等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政策和格局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检查结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相关事项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拟将“光伏储能和片式通信磁性
元器件智能制造项目”部分募集资金 9,200.00 万元和“安全智能光储系统智能制
造项目”剩余募集资金 3,367.66 万元(不含银行利息和理财收益),建设新增募
投项目“光模块及光器件产品改建项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有关决策程序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时上市公司进行了公告。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
将“光伏储能和片式通信磁性元器件智能制造项目”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
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时上市公司进行了公告。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议案》,同意终止“安全智能光储系统智能制造项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有关
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时上市公司进行了公
告。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确认募
集资金投入方式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泌阳县铭普电子有限公
司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车载 BMS 变压器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并增
加泌阳县产业集聚区(花园路西段)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并将项目预计可使用
状态日期延长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上述事项已经公司有关决策程序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时上市公司进行了公告。
  (二)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原委派杨可意女士和陈李彬先生担
任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因工作变动,杨可意女士不再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的
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国泰海通委派袁碧先生接替杨可意
女士担任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
  本次变更不影响国泰海通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次变更后,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袁碧先生和陈李彬先生。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履行保荐职责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
供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
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
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后认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
资 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使用履行了必要、合理的程序,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
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
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李彬           袁碧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朱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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