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机构”)为东
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普光磁”、“发行人”或“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铭普光磁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
关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36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陈李彬、袁碧
联系电话 021-3803213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902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段 157 号 1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段 157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先进
联系人 王妮娜
联系电话 0769-8692100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
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
他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
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的主要工作如下: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事项;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等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政策和格局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检查结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相关事项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拟将“光伏储能和片式通信磁性
元器件智能制造项目”部分募集资金 9,200.00 万元和“安全智能光储系统智能制
造项目”剩余募集资金 3,367.66 万元(不含银行利息和理财收益),建设新增募
投项目“光模块及光器件产品改建项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有关决策程序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时上市公司进行了公告。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
将“光伏储能和片式通信磁性元器件智能制造项目”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
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时上市公司进行了公告。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议案》,同意终止“安全智能光储系统智能制造项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有关
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时上市公司进行了公
告。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确认募
集资金投入方式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泌阳县铭普电子有限公
司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车载 BMS 变压器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并增
加泌阳县产业集聚区(花园路西段)为该项目的实施地点,并将项目预计可使用
状态日期延长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上述事项已经公司有关决策程序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时上市公司进行了公告。
(二)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原委派杨可意女士和陈李彬先生担
任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因工作变动,杨可意女士不再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的
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国泰海通委派袁碧先生接替杨可意
女士担任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
本次变更不影响国泰海通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次变更后,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袁碧先生和陈李彬先生。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履行保荐职责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
供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
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
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后认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
资 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使用履行了必要、合理的程序,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
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
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李彬 袁碧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朱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