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5: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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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 科 技股份有 限 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众环审字[2026]1700044 号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
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
公司截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
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
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
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由于内部
控制存在固有的局限性,故仅能对达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
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
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
                   第 1 页 共 4 页
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
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全部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
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生产销售电池材料、污水处
理业务,主要事项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组织架构、采购业务、销售业务、技术研发、
安全环保、资产管理、工程项目、信息披露、财务管理、质量控制、关联交易管理、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募集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等;重点关
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财务管理、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
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相关制度、流程、指引等文件规定,
组织开展内部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
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营业收入   错报<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总额的 0.5%≤错报   错报≥营业收入
 潜在错报    总额的 0.5%     <营业收入总额的 1%      总额的 1%
 资产总额   错报<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的 0.5%≤错报<资   错报≥资产总额
 潜在错报     的 0.5%          产总额的 1%       的 1%
                    第 2 页 共 4 页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分类                       定性标准
        ①公司控制环境无效;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③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重大缺陷    ④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
        大错报;
        ⑤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监督无效。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财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
重要缺陷
        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
        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营业收入    错报<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总额的 0.5%≤错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潜在错报     总额的 0.5%   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1%        1%
资产总额潜    错报<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的 0.5%≤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 1%
 在错报       的 0.5%      资产总额的 1%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
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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