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康众医疗”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
次作废”)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康众医疗提
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
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
复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发表法律意见。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康众医疗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康众医疗的说明予以引述。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予以公告。
作废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订了《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并将该《激励
计划(草案)》《考核办法》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
过《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王强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票权。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4 年限制性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任何异议。2024 年 5 月 6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议通过《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的议
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并将前述议案
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失效的议案》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的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的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核查意见。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剩余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
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与归属条
件”第二节第(三)项规定,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首次及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考核目标A1 考核目标A2 考核目标A3
归属安排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
例=100%) 例=90%) 例=80%)
第一个归属 2024 年 营 业 收 入 不 低 2024 年 营 业 收 入 不 低 2024 年 营 业 收 入 不 低
期 于3.41亿元 于3.27亿元 于3.13亿元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 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 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
入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入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入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第二个归属
期
业务收入为基数,2025 业务收入为基数,2025 业务收入为基数,2025
年工业/安检业务收入 年工业/安检业务收入 年工业/安检业务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20.00% 增长率不低于15.00% 增长率不低于10.0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如公司发生资产收购行为
的,扣除购入资产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的定期报告。
各归属期内,公司未达到考核目标 A3 所对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计
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 2025 年经审计的数据以及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计算口径,公司
未达到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 A3 所对应业绩考核要求,因此,
本次作废失效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39.00 万股。
其中,作废失效首次授予的剩余限制性股票 37.50 万股,涉及激励对象 17 名;
作废失效预留授予的剩余限制性股票 1.50 万股,涉及激励对象 1 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剩余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本次剩余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众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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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慕景丽
经办律师:
曹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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