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作为广州
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钢气体”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5 年度(以
(以下简称“
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
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秦国亮、王新盛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秦国亮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
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
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
(六)现场检查手段
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
员访谈;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会议资料;查阅公司建立或更新的
有关内控制度文件;查阅公司账簿和原始凭证以及商务合同等资料;核查本持续
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等资料;查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
露文件;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相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相
关制度;查阅了公司自 2025 年 1 月至 12 月的相关会议文件,并核对了公司相关
公告,重点关注了上述会议召开方式与程序是否合规以及相关事项的回避表决制
度是否落实。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股东会、董
事会的议事规则,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董高的任职要求及职责,建立了财务管理
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予
以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对外披露的公告以及备查文件,核
查公司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是否在指定的媒体
或网站上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制订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获取公司员工花名册及信用
报告,查阅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合同,抽查公司银行流水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关注公司的独立性情况及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非经
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
业务独立性良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收集并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
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明细账、银行对账单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大额资金支出
原始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并针对具体事项,与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进一步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
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经按规定履行了相
关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及会议文件、相关内部决策资料、财
务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并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
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业务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
务报告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
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
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代表人已经提请公司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已督促提请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
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
实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
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广钢气体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
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投资者保护等重
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经营状
况良好,业务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秦国亮 王新盛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