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科移动: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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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关联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
        施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
荐机构”)作为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移动”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
管办法(试行)》
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信科移动关于涉及信科(北京)
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对关联
交易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及执行
情况,以及公司对相关情况的信息披露真实性进行专项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为进一步为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信科移动及其子公司提供结算、存款、信贷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协议有效期三年。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主要内容
  (1)财务公司根据信科移动指令为信科移动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
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财务公司免费为信科移动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财务公司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满足信科移
动支付需求。
  (1)信科移动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
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
款、协定存款等;
  (2)财务公司为信科移动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
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 在双方可协商范围内以经双方协商一致认
可的市场公允价确定。最终利率不得低于财务公司吸收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同
等存款规模的存款利率;
  (3)本协议有效期内,信科移动(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最高
余额具体如下:
人民币 13 亿元;
人民币 14 亿元;
人民币 15 亿元;
人民币 15 亿元。
  (4)财务公司保障信科移动存款的资金安全,在信科移动支取存款时,财
务公司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5)信科移动具有支取存款的自由,信科移动有权不定期地(每年不少于
务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1)财务公司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信科
移动业务发展中对人民币、外币资金的需求,财务公司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
尽量优先满足信科移动需求;
  (2)财务公司向信科移动提供贷款的实际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
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以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市场公允价确定。最终利
率不得高于财务公司向同信用级别、同担保条件、同等贷款规模的其他成员单位
发放的同种类授信的利率;
  (3)协议有效期内,信科移动(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的贷款业务、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业务、保函业务以及其他信贷业务的每日最高总余额具体如下:
  (1)2024 年度信科移动(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上述信贷业务每日余额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4 亿元;
  (2)2025 年度信科移动(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上述信贷业务每日余额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
  (3)2026 年度信科移动(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上述信贷业务每日余额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6 亿元;
  (4)2027 年度信科移动(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上述信贷业务每日余额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6 亿元。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1)财务公司可在经营范围内向信科移动提供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向
信科移动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财务公司向信科移动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应按照非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相关标准收取费用。但在收费标
准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情况下,财务公司应按照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该项服
务市场公允价收取费用,并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最终服务费应不高于财务公司向
任何同信用级别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财务公司向信科移动提供免费的金融业务咨询服务,定期推送金融市
场情况简报。
  本协议经信科移动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如按照有关法律、信
科移动及财务公司《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经过其他相关审批程序
才能生效的,则应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始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三年,协议有效
期届满前两个月,双方需提前协商,到期终止协议或办理续签协议事项。
  (二)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信科移动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
类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金融服务协议》的执行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信科移动及其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
年度,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均按照双方签订的
《金融服务协议》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
行,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生交易额度超过协议约定情形,协议履行情况
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金融服务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公司制定
了《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
金风险控制制度》《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信科(北京)财务
有限公司存款应急风险处置预案》。风险处置预案涵盖了风险处置机构与处置原
则、风险报告、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及措施等,内容全面、明确、可行。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
表决。董事会认为:财务公司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
体系,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相关标准。财务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存款、贷款等金融
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到位,在为关联方提供金融服务期间,能够有效管控金融业
务风险。
  四、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科移动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制定风
险处置预案、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等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已发布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信科移动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
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
条款完备;2025 年度,信科移动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
务,均按照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生交易额度超过协议约
定情形,协议履行情况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
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
况良好;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
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等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与关联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
制措施执行情况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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