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371 证券简称:欧福蛋业 公告编号:2026-028
苏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苏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
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苏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 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 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 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 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
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
案。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 独立董事
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每半年度发放一次,除此以外
不再另行发放薪酬、保险待遇等,其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
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1)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全职职务的
非独立董事,其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
社保待遇等,亦不领取董事职务津贴;
(2)内部董事:内部董事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全职职务的非独
立董事,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执行;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
十。其基本薪酬主要体现岗位价值,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
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体现绩效结
果导向,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
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收集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汇总分
析同行业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对专门事项设
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公司较上一会计年
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
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
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中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 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
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
的,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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