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753 证券简称:天纺标 公告编号:2026-035
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全体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因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
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
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天纺标检测认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
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
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
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
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
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调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 内部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管理职务
或岗位以及个人业绩,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
(二)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亦不领取董事职务津贴;
(三)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发
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
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
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
具体管理职务以及个人业绩,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
酬。
(一) 基本薪酬:即月度工资标准,根据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
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二) 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公司每年实现效益
情况以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三) 中长期激励收入: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
十。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应
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递延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
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
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
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 公司盈利状况;
(四) 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 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
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如涉及);
(三) 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不
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
(一) 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
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
关予以处罚的;
(三)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 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或辞职的或被公司免职的;
(五)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
益输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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