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378 证券简称:泰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9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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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
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
司的经营管理效率,以更好的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及《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董事;
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
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考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审查其履行
职责情况并进行年度考评,并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审议,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六条 公司结合经营业绩、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
一线员工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七条 公司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
经营业绩、市场环境、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
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职务,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后确定,执行董事一定比例的绩效
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执行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执行。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6100 元/月(税前),公司独立董事
津贴按月发放,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如有调整,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非执行董事
非执行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津贴。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
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确定;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
营业绩等挂钩,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后确定,高级管理人员一定
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适时建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
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具体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不予发放特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当年薪酬,或追回已发放薪酬的部分或全部:
(一)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未经法定程序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公司予以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如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将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为准。
第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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