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87 证券简称:秋乐种业 公告编号:2026-040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制定<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鉴于该议案与董事
利益相关,全体委员会成员回避表决该议案,同意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鉴于该议案与董事利益相关,全体董事回避表决,
该议案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薪酬管理制度》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薪酬管理制
度,《薪酬管理制度》生效之时,公司原《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废止。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
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
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遵
循本制度外,还需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规定。
第三条 薪酬管理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确保薪
酬管理合规有序。
(二)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体系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匹配,支撑公司战略目
标实现。
(三)公平性原则:薪酬分配兼顾绩效表现及员工贡献,根据员工绩效、
服务年限、工作态度等方面的不同,对薪酬进行动态差异化调整。
(四)激励约束原则:强化薪酬与绩效的联动、激励先进、约束落后,促
进业绩增长。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总额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同时兼顾公司所
在行业特征及发展现状与未来,建立薪酬管理动态调整机制以适应公司发展变
化,实现公司、员工的共同发展,确保薪酬支出的合理性与可持续性。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工资总额核定以“总额可控、分类调控、绩薪联动”为核心,固定部
分基于岗位价值,浮动部分与公司业绩、绩效考核结果、个人贡献等挂钩,同
时结合行业及区域薪酬水平、行业所处周期、整体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等
因素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司工资总额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
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
技能人才倾斜,并不断提高普通员工薪酬水平。
第五条 工资总额决定程序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于每年年末,根据公司下一年度经营计划,编制下
一年度薪酬预算方案。
(二)年度期间内,因外部环境、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影响,经有权机构
审批后可调整年度工资总额。
(三)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未相应下降,甚至上升的,应当披露原因;若市场环境、
行业薪酬水平发生重大变化,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调整建议,按程序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方案制定、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制度和方案。负责组建考核
小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员工薪酬相关管
理制度、绩效管理办法、薪酬年度预算等。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具体职能部门共同配合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方案的具体实施、核算与
兑现。
第四章 薪酬的构成及调整
第十条 薪酬组成
公司员工薪酬由固定薪酬、绩效薪酬、效益奖金、司龄工资、专项奖励、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不同类型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同薪酬组合,同时会根据公司经营情
况、员工个人情况及市场整体情况,由有权机构评审后调整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发放,由
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不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处取得其他利益。
(二)非独立董事
董事长及在公司担任其他工作职务的董事,根据其所处岗位、工作年限和
工作职责,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包括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月度可按比
例预发部分绩效,剩余绩效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依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同时结合年度考核结果核算发放,合计绩效薪酬
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60%;中长期激励触发规定条件
后,视情况发放。
董事长及在公司担任其他工作职务的董事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对于不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发放津贴,其出席董事会、
股东会等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据实报销。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在公司全职工作并领取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
成。
基本薪酬:主要依据岗位价值,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
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主要依据绩
效结果确定,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业绩实现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
员岗位职责完成情况核定。月度可按比例预发部分绩效,剩余绩效与公司年度
经营业绩相挂钩,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依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同时结合
年度考核结果核算发放,合计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 60%;中长期激励触发规定条件后,视情况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
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时,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分别上报股东会和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
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薪酬调整的
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 绩效评价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对象与周期
(一)考核对象: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
施,其他员工的考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二)考核周期:公司实行月度、年度相结合的考核方式,以年度考核为
主。
第十五条 考核指标与标准
(一)考核指标根据公司经营目标、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分解制定,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指标、业务指标、管理指标及社会责任指标等;
(二)考核标准以量化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确保考核的客观性与可
操作性。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
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七条 发放时间
(一)员工岗位工资采用月度支付形式,各津贴福利按月度或固定日期发
放,具体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实施。
(二)绩效工资与奖金按考核周期发放,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绩
效管理办法实施;其中,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工
资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津贴按固定周期发放。
(四)公司可以每年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年
是否实施年度绩效奖金薪酬递延支付。
第十八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在公司任职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表现进行考核评定,具体确定其年度绩效奖金总额。
第十九条 在未确定当年度薪酬方案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
按上年度薪酬水平发放,当年度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多退少补,不得超额发放。
第二十条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
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其他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
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七章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止付追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
司可视情况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职务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
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
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
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
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
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八章 薪酬保密原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行所有员工薪酬保密管理(公开奖励考核的除外),公
司薪酬体系、标准和员工个人薪酬信息是公司的商业机密,员工应自觉遵守保
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原因而知悉他人薪酬信息的相关人员,不得对内、对
外泄露公司及员工个人薪酬信息。
第二十七条 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公司正常秩序,属于严重违反公司
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应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