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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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920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6-028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 3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和主动性,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范围内的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权、责、利相匹配原则;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原则;
  (四)短期利益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
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
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组织,公
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
等方式进行。在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
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
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薪酬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取薪酬;与其所承担的董事职责或其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相匹配,
具体薪酬标准及考核方式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提议或制定方案,股东会批准。
   (二)独立董事:
   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年或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
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
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 50%。
   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
等固定指标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经营规划、绩
效目标及实际情况,将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应由其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等
费用,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的,公司有权在其薪酬中扣除相应赔偿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予以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将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市场平均薪酬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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